自己开办会计事务所需要的条件 (一)设立合伙会计师事务所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1、有2名以上的合伙人; 2、有书面合伙协议; 3、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; 4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。 (二)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1、有5名以上的股东; 2、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; 3、有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; 4、有股东共同制定的章程; 5、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; 6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。 (三)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 1、持有*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(以下简称“注册会计师证书”); 2、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; 3、成为合伙人或者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; 4、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较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下列审计业务的经历,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: (1)审查企业会计报表,出具审计报告; (2)验证企业资本,出具验资报告; (3)办理企业合并、分立、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,出具有关的报告; (4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。 办公地址:北京朝阳区建外SOHO西区十三号楼1004室 联系人:杨经理(18600071912) 中创联企(北京)企业管理有限公司